(2016)浙72执37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陈碎媚、吴灵英等与赵金定、陈安妹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碎媚,吴灵英,倪丹,倪云晓,倪云程,赵金定,陈安妹,赵百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72执373-1号申请执行人:陈碎媚,系死亡船员倪芬荣之母。申请执行人:吴灵英,系死亡船员倪芬荣之妻。申请执行人:倪丹,系死亡船员倪芬荣之长女。申请执行人:倪云晓,系死亡船员倪芬荣之次女。申请执行人:倪云程,系死亡船员倪芬荣之子。被执行人:赵金定。被执行人:陈安妹。被执行人:赵百姓。本院于2015年11月26日作出(2015)甬海法温事初字第9号民事裁定,限制被执行人赵金定转让、抵押、光船租赁其所有的“浙洞渔86012”轮。现因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并已开始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赵金定所有的“浙洞渔86012”轮的限制措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池 策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郭临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