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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781民初6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钭祖军与福建中茶实业有限公司、赵伟亮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钭祖军,福建中茶实业有限公司,赵伟亮,石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81民初699号原告钭祖军,男,1975年9月10日出生,汉族,福建味家生活用品制造有限公司董事长,住。委托代理人宫一兵,福建欣开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中茶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邵武市城南大道安置楼1楼1-2号店,组织机构代码:59347615-0.法定代表人:赵伟亮,总经理。被告赵伟亮,男,1968年3月12日出生,汉族,福建中茶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住。被告石健,男,1964年9月24日出生,汉族,福建中茶实业有限公司股东,住。本院在审理原告钭祖军与被告福建中茶实业有限公司、赵伟亮、石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钭祖军于2016年4月21日以被告已支付部分欠款,并承诺了还款期间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且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钭祖军撤诉。案件受理费6,325元,减半收取3,162.5元,由原告钭祖军负担。审判员  徐希法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邱玲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