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执字第27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安徽省宁国市宁辉耐磨材料有限公司与郎溪县镇东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省宁国市宁辉耐磨材料有限公司,郎溪县镇东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2755号申请执行人:安徽省宁国市宁辉耐磨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宁国市汪溪办事处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张敏辉,该××董事长。被执行人:郎溪县镇东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郎溪县。法定代表人:孟琴,该××经理。申请执行人安徽省宁国市宁辉耐磨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郎溪县镇东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9日作出(2015)宁民二初字第0104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按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三)项、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5)宁民一初字第0195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兆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晋 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