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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23执3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沂源县职业教育中心学校与山东傅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鲁0323执341号申请执行人沂源县职业教育中心学校,住所地沂源县。法定代表人郭守密,校长。被执行人山东傅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傅国民,经理。申请执行人沂源县职业教育中心学校与被执行人山东傅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鲁0323民初36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2016)鲁0323执341号申请执行人沂源县职业教育中心学校与被执行人山东傅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2016)鲁0323民初36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执行完毕。审判员  王连合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周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