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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621民初2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陈某某诉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紫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621民初293号原告陈某某,女,1985年4月16日出生。被告张某某,男,1984年10月2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提出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已缴纳)审判员  巫健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钟巧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