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6民初50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25
案件名称
赵丹与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丹,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6民初5064号原告赵丹,男,1984年6月10日出生。被告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方庄芳城园二区15号楼。法定代表人孟卫东,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肖丽君,北京市天睿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丹与被告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丹主张其已与被告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达成调解协议,故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丹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丹撤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赵丹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余积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邹 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