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04民初1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白龙与广东赛壹便利店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宝龙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2016民初180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龙,广东赛壹便利店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宝龙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04民初180号原告:白龙,身份证住址广西省南宁市,现住广州市天河区。被告:广东赛壹便利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Jean-FrancoisSimon。被告:广州市花都宝龙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法定代表人:梁业政。本院在审理原告白龙诉被告广东赛壹便利店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宝龙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白龙于2016年4月22日以收集更有利证据为由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白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白龙负担(已付)。审 判 长 李 琳审 判 员 易超前代理审判员 钟尉涵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骆家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