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25执3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徐天争与孙景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天争,孙景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25执332号申请执行人:徐天争,男。被执行人:孙景龙,男。上列申请执行人徐天争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孙景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孙景龙于2016年3月22日交款20000元,2016年4月22日交款45000元,现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2015)南民一初字第04145号民事判决书对孙景龙所确定的义务全部执行完毕(实收款65000元整,下欠款48982.66元徐天争自愿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2015)南民一初字第0414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李忠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郑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