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11执6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陈爱民与济宁瑞嘉服饰有限公司、吴兴媛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爱民,济宁瑞嘉服饰有限公司,吴兴媛,刘大珂,济宁恒琦纺织贸易有限公司,吴星翰,吴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811执608号申请人:陈爱民被执行人:济宁瑞嘉服饰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吴兴媛被执行人:刘大珂被执行人:济宁恒琦纺织贸易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吴星翰被执行人:吴建华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便于今后执行,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阴衍文审判员 张兴良审判员 陈 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田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