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028民初15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熊某与肖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某,肖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028民初1507号原告熊某,村民。被告肖某,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熊某诉被告肖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熊某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熊某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熊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30.00元,由原告熊某负担。审判员 曾建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