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1028民初15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熊某与肖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某,肖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028民初1507号原告熊某,村民。被告肖某,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熊某诉被告肖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熊某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熊某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熊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30.00元,由原告熊某负担。审判员  曾建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