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302执4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甘肃某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永昌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甘肃某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永昌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302执42-1号申请执行人甘肃某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执行人永昌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职务总经理。申请执行人甘肃某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永昌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6日作出的(2015)金民一初字第649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5年12月29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甘肃某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永昌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申请执行人甘肃某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向其交付竣工结算报告、竣工图、施工资料提出抗辩。经查明,申请执行人甘肃某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被执行人永昌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交付竣工结算报告、竣工图、施工资料,被执行人永昌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收到上述材料后一月内给付申请执行人甘肃某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2220000元。现申请执行人未向被执行人交付上述材料,不具备申请强制执行条件。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甘0302执42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开荣审判员 杨开成审判员 俞志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紫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