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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4刑初字第5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7-01-10

案件名称

房红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房红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4刑初字第566号公诉机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房红运,男,1979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徐州市沛县,暂住深圳市宝安区,在本市无固定职业。因本案于2016年2月2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被逮捕。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以深福检刑诉(2016)8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房红运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理,于2016年4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苏佩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房红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2016年1月23日10时许,被告人房红运在本市福田区英龙大厦入口通道,伺机盗窃北京京邦达贸易有限公司快递员所送的快件时被发现后逃跑。二、2016年2月16日16时19分许,房红运在本市福田区海松大厦A座卸货区,盗走北京京邦达贸易有限公司快递员停放在该处电动车上的快递一件,内有飞利浦电吹风一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09元)。三、2016年2月18日16时47分许,房红运在本市福田区海松大厦A座卸货区,盗走北京京邦达贸易有限公司快递员停放在该处电动车上的快递一件,内有佳能相机镜头一个(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099元)。四、2016年2月27日10时许,房红运在本市福田区泰然工业区附近路边,盗走北京京邦达贸易有限公司快递员停在该处电动车上的快递两件,内有休闲食品四包(经鉴定,总价值人民币65.6元)。后房红运被该公司的其他快递员抓获。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涉案牛肉干、被告人身份材料、扣押、发还清单、涉案物品订单详情、授权委托书等物证、书证;证人黄某某、牛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苗某的陈述;被告人房红运的供述与辩解;价格鉴证结论书;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搜查笔录;涉案光盘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房红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房红运当庭承认控罪,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房红运犯盗窃罪的上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证据来源合法且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房红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予以惩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房红运归案后及当庭均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以及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房红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27日起至2016年8月26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完毕。)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胡 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华鹏第1页共3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