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323执18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覃寿专、覃月媛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覃寿专,覃月媛,广西鸿悦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323执18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覃寿专,男,1985年8月29日出生,壮族,居民,住广西武宣县。申请执行人覃月媛,女,1986年8月14日出生,壮族,居民,住广西武宣县。被执行人广西鸿悦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州县象州镇平安大道。法定代表人刘雄飞,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覃寿专、覃月媛与被执行人广西鸿悦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桂1323民初1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覃寿专、覃月媛于2016年3月25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广西鸿悦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广西鸿悦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向覃寿专、覃月媛支付占用房屋租金60000元;负担案件执行费800元。经查,被执行人广西鸿悦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武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开设的账户有存款,账号是21×××28。本院于2016年4月19日划拨被执行人广西鸿悦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在武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开设的账户21×××28中的存款人民币60800元。现该案已执行完毕,本院已将案款发放给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武宣县人民法院((2016)桂1323民初12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廖文军审判员 陆华停审判员 武毅章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覃意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