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临执申字第001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临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被执行人孙单单、朱丽英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单单,朱丽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申字第00128号申请执行临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临泉县人民政府*楼。组织机构代码00318000-0。法定代表人李保平,任主任。被执行人孙单单,男,1983年11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杨小街乡杨集村凡洼。被执行人朱丽英,女,1983年1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临泉县��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被执行人孙单单、朱丽英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临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临计生征决(2015)14053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11月4日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1月4日立案执行。本案被执行人孙单单、朱丽英应向申请执行人缴纳社会抚养费78260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扣划孙单单、朱丽英银行存款21662.31元,余款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孙单单、朱丽英外出务工,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临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临��生征决(2015)14053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文政审判员  高卫东审判员  王福逊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晓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