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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702民初5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王廷尧与郑维富、李秀芬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廷尧,郑维富,李秀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702民初559号原告王廷尧,男,1987年11月1日生,汉族,太原市小店区居民,住太原市小店区。被告郑维富,男,19673年8月11日生,汉族,晋中市榆次区居民,住榆��区。被告李秀芬,女1975年8月19日生,汉族,晋中市榆次区居民,住址同上。本院曾作出(2016)晋0702民初207号民事裁定,并裁定冻结二被告银行存款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现双方已就此案已自行调解,原告于2016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解除对被告郑维富及李秀芬财产的查封及用于担保名下的晋中市房权证字××号房屋的保全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郑维富名下的位于文苑街二、解除窦金锁用于担保的晋中市房权证字××号房屋。审 判 长  卫巧云审 判 员  谢文军人民陪审员  齐春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史海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