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商初字第23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原告青岛天一集团红旗纺织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龙马玻璃纤维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天一集团红旗纺织机械有限公司,河南龙马玻璃纤维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商初字第2337号原告:青岛天一集团红旗纺织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法定代表人:王锡波,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丁善朋,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该公司。被告:河南龙马玻璃纤维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法定代表人:熊耀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邹桂银,湖北超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天一集团红旗纺织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龙马玻璃纤维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天一集团红旗纺织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19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薛志芳审判员 张成镇审判员 赵桂修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丁钰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