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7刑终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11
案件名称
许某、成某乙赌博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阳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许某,成某乙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7刑终93号原公诉机关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许某,女,汉族,于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捕前住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红丰镇,高中文化。因本案于2015年7月28日被阳江市公安局江城分局抓获,同年7月29日被刑事拘留,经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8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阳江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成某乙,曾用名成某甲,男,汉族,于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住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县红丰镇,初中文化。因本案于2015年7月28日被阳江市公安局江城分局抓获,同年7月29日被阳江市公安局江城分局刑事拘留,××被监视居住,2015年11月19日被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2016年1月22日被原审法院决定监视居住。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审理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许某、成某乙犯赌博罪一案,于2016年3月3日作出(2016)粤1704刑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许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6年4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以不开庭的方式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许某以营利为目的,非法收受六合彩赌博投注获利,从2014年至被抓获时通过收受六合彩赌博投注获利156560元。成某乙以营利为目的,非法收受六合彩赌博投注,从2014年10月份开始接收徐某、叶某乙等22名参赌人员的六合彩赌博投注,并将接收的六合彩赌博投注交给上线许某,数额17090元。2015年7月28日10时许,阳江市公安局江城分局民警在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红丰镇凤凰路3号瑞芳药店抓获许某,当场查获许某用于记录六合彩赌博投注情况的记录簿2本。同日在阳江市阳东区红丰镇塘围村委会新寨村江春路138号之一六记副食批发小卖部门口抓获成某乙及参赌人员梁某、徐某、叶某乙、叶某甲,当场扣押六合彩赌博投注单86张。上述事实,有原公诉机关向原审法院提供,并经原审庭审质证、认证的以下证据证实。一、笔记本、投注单:证实许某记录从2014年第95期至第152期、2015年第1至5期收受六合彩投注获利的记录情况及2006年、2013年六合彩赌博的盈利情况。成某乙86份收受六合彩投注单记录收单数额。二、辨认笔录:证实许某辨认出收受六合彩投注后再转投给其的成某乙。成某乙辨认出向其投注的徐某、梁某、叶某甲。徐某、叶某甲、梁某辨认出收受其六合彩投注的成某乙。三、指认笔录:证实许某对缴获其记录收受六合彩投注笔记本进行指认,成某乙对缴获其六合彩投注单及用于收单的手机进行指认。四、许某的供述与辩解:在2015年4月份开始我收林叔的六合彩单,具体情况是这样的,我在4月某天去小卖部买东西时候遇到成某乙在收受“六合彩”赌博投注单,我就跟他说:“你收到的‘六合彩’赌博投注单可以交给我。”成某乙同意了,之后就在每期21时15分左右开奖前将“六合彩”赌博投注的单据拿到我这里,等到21时35分开奖后再计算投注结果,每期输赢不定的,每期的投注都是1千至2千元的,有少数期数投注额可以达到3千多元。最近一期收“六合彩”赌博投注是于2015年7月26日星期日晚上21时15分,成某乙自己一个人将2100多元的“六合彩”赌博投注单据交给我,然后成某乙就自己回去小卖部了,等了21时35分得知开奖结果我就会计算投注情况,然后我就按投注额的百分之十抽报酬给成某乙,到第二天(2015年7月27日)下午我就去小卖部给了成某乙200多元。到了今天晚上(2015年7月28日)晚上21时许,我就在药店等成某乙将“六合彩”赌博投注单据,这时候就被你们民警将我抓获带回江城分局办案中心了。在现场扣押了我一部白色波导手机(159××××7884);两个笔记本,一个是深绿色的,一个是橙色的,橙色的笔记本就只有在第一页上面记录“68期:2400+1230=3630”,深绿色的本子就记录了我去年有谁在我这里赌博“六合彩”投注的金钱收支情况,是从2014年的第95期开始记录到第152期,还有2015年第1期开始到第5期的投注金钱收支情况。我是于2014年3月之后开始十多期开始收“六合彩”赌博投注单的,至到2015年1月第5期收完之后就没有收单了,到2015年4月就收成某乙的“六合彩”赌博投注单。深绿色的笔记本封面印有PUKKAPAD160等字样,从笔记本的后面开始记录,尾页顶部记录有95,笔记本里面的内容是平:-1100,广:-795,计:-990,叔:-957,姐:+76,由:-700,权:-440,羡:-220,红:+4610,林:+440,梅:-2345,家:+1000,友:+874,页中间记录有:7547-7000=550,解读里面的意思为:95是2014年的第95期,“—”符号为对方输的钱,即我赚的钱,“+”符号为对方赢的钱,即我输的钱,“平、广、计、叔、姐、由、权、羡、红、林、梅、家、友”等字为人的名字代号,然后页面中间记录的“7547-7000=550”为我第95期赚的550元,由此类推,第96期亏6970元、第97期赚6590元、第98期赚730元,第99期赚6320元,第100期赚8920元,第101期赚7590元,第102期赚7160元,第103期亏29520元,第104期亏10280元,第105期赚2220元,第106期赚6480元,第107期亏900元,第108期赚11850元,第109期赚735元,第110期赚2300元,第111期赚6330元,第112期赚6085元,第113期赚18450元,第114期赚1700元,第115期赚3350元。第116期赚14270元,第117期亏750元,第118期赚9850元,第119期亏3910元,第120期赚18500元,第121期亏6360元,第122期赚190元,第123期赚2550元,第124期赚13080元,第125期亏3180元,第126期赚10080元,第127期赚3560元,第128期赚700元,第129期赚1690元,第130期赚4420元,第131期赚430元,第132期赚2460元,第133期赚960元,第134期赚0元,第135期赚2210元,第136期赚3700元,第137期赚580元,第138期亏3400元,第139期赚2920元,第140期赚1760元,第141期赚3730,第142期赚1600元,第143期亏1430元,第144期赚200元,第145期赚1780元,第146期赚2150元,第147期亏1530元,第148期赚3340元,第149期赚2930元,第150期亏2370元,第151期赚5090,第152期赚3230元,2015年第1期赚5690元,2015年第2期赚2970元,2015年第3期赚1130元,2015年第4期赚2630元,2015年第5期亏580元。得出笔记本里面记录的总共赚钱达227740元,总共亏钱达71180元,盈利达156560元。还有四页是用红色的笔墨记录的第一页内容“(012):276250+193870=470120,(013):⑴+18110,⑵-1040,⑶+29615,⑷+18370,(5)+36960,(6)+2895,(7)+15900,(8)+16540,(9)-36470,(10)+45640,(11)-11030,+135490”解读里面的意思为“(012)为2012年,276250+193870=470120为2012年盈利470120元,(013)为2013年,⑴⑵⑶⑷⑸⑹⑺⑻⑼⑽⑾为每个月的月份,+135490为2013年盈利135490元”,由此类推,2011年盈利15895元,2010年盈利16540元,2009年亏损36470元,2008年盈利45640元,2007年亏损11030元,2006年亏损1160元。得出2006年至2015年间收受“六合彩”赌博投注盈利840245元,2006年至2015年间收受“六合彩”赌博投注亏损48660元,纯利润791585元。2006年至2015年间收受“六合彩”赌博总投注额超过一百万。我就是在2015年的第85期开始收成某乙的投注单。抓获我的当天我心里紧张,害怕就说成了2014年3月开始收的。五、成某乙的供述与辩解:我被扣押了两部手机,86张“六合彩”投注单,18张“六合彩”码报。我是从2013年年初开始收“六合彩”投注单的,一直到现在,收了2年多了。这个不好说,多的时候我收的“六合彩”投注单赌注有1000元至2000元左右,少的时候有200元至300元。平均下来大概每期能收到700元的“六合彩”投注单的赌注。平均下来大概每期能收到700元的“六合彩”投注单的赌注,我收了387期,一共收了270900元。我收“六合彩”投注单的赌注多的时候转给别人,少的时候就自己收下参与赌博“六合彩”的人的赌注之后按照输赢计算。我刚开始收“六合彩”投注单的时候是转给阳江一个叫“阿月”的妇女的,2014年年底“瑞芳”对我讲有“六合彩”投注单就给她,我从2014年年底开始每期收“六合彩”投注单的赌注超过500元我就会转给“瑞芳”,我每次写“六合彩”投注单都是用白纸加复写纸一式两份,其中一份就收单之后就会送去给“瑞芳”的。我之前的收单情况记不清楚了,都是和今天差不多的情况,只是具体的收单赌注的金额不同。我一共被扣押了86张“六合彩”投注单,其中5张是今天收“六合彩”下注的情况,另外的81张都是我之前收“六合彩”下注的情况。我被扣押了86张“六合彩”下注单,其中5张是昨天(2015年7月28日)晚上下注情况,一共有3318元,剩下的81张“六合彩”下注单的下注的金额分别是:12元、40元、37元、15元、5405元、10元、40元、10元、5元、2547元、300元、39元、82元、5元、50元、150元、30元、40元、55元、80元、15元、99元、145元、34元、19元、50元、23元、25元、80元、92元、20元、10元、107元、10元、12元、120元、20元、72元、95元、40元、50元、85元、25元、150元、93元、133元、10元、29元、445元、15元、29元、15元、70元、28元、10元、27元、100元、230元、20元、38元、50元、15元、30元、95元、65元、70元、55元、106元、20元、70元、8元、122元、31元、25元、425元、110元、15元、10元、110元、160元、170元、229元,共13634元。我被扣押的“六合彩”下注单的总下注金额是16952元。六、证人成某丙的证言:我没有收受“六合彩”赌博投注,是我的父亲成某乙收受“六合彩”赌博投注,平时他忙不过来就让我帮忙,有一些赌“六合彩”的路人过来投注“六合彩”我就帮我父亲成某乙记录“六合彩”赌博投注的,然后再将投注的单据和现金交给我父亲。我大约记得他是从2012年开始收受“六合彩”赌博投注的,基本每期都有收,我听我父亲说过一期有收约1千多元不到2千元的“六合彩”单据,基本都是附近的一些村民去投注“六合彩”的,都赌注不大,每一个人都会投注一百几十元的,每期都有十多人投注赌博的,有时还有一些熟人会通过拨打他的电话(137××××7873)下注的,电话投注的金额我就不清楚了,要我父亲自己才知道,今晚(第87期)2015年7月28日20时许,我父亲成某乙就在我开的小卖部里面的桌子收受“六合彩”赌博投注单据的,在里面有一些“六合彩”的报纸提供给赌博“六合彩”的人员看,在里面还有“四顺”、“阿实”两个男子在赌博“六合彩”,他们是在我屋后面住的,经常有“六合彩”赌博投注时,他们就会过来找我父亲研究并投注的。七、证人梁某的证言:我于2014年年底因好奇开始投注赌“六合彩”的,我不是经常都投注的,是偶尔合心绪的时候就会下注赌博,我下注很小的,每期赌10多元,有时候会中,有时候会输,我一直都是在成某乙那里下注赌“六合彩”的,因为他是开小卖部的,我去那里买东西就顺便投注赌“六合彩”。2015年7月28日晚上9点许的时候,我进入小卖部后,看到成某乙在里面的一张桌子旁边坐,我就坐在旁边准备向成某乙下注的,这时就被你们民警当场抓获了。八、证人徐某的证言:我于2015年7月份开始参与赌“六合彩”的,我经常在我出租屋附近的小卖部那里坐着看报纸新闻的,后来在小卖部坐的几个婆仔用一张纸写好一些六合彩的数字和买的钱数,就叫我帮她们去投注,我是在附近工作的,听说是“才叔”小卖部有人收单的,于是我就拿着那些婆仔写好的投注单去“才叔”那里下注,我从81期到86期是帮那几个婆仔到“才叔”那里下注的,她们赌20、30元一期的,87期的时候,她们下注77元,是投注最多的一次。在86期的时候,我帮她们去下注,之后我也顺便下注赌了,我当时是下注赌了20多元的“六合彩”,到2015年7月28日晚上8点多的时候,也是第87期,我拿着那些婆仔写给我的单,同时我自己也写了一张单到“才叔”那里下注的时候,就被你们民警当场抓获了。九、证人叶某甲的证言:2015年7月18日20时多,我自已来到阳江市阳东区红丰镇“六记”批发部,当时该小卖部的老板“六记”在那里,我将我自已用白纸写好的一张“六合彩”单拿给“六记”,向他投注了20至30元的“六合彩”,当时具体购买了什么特码我忘记了,“六记”拿到我给他的那张单后,就在收银台的台面上拿出一沓白纸,将我购买的那些“六合彩”的数字登记在那白纸上,然后就在我写的那张白纸上写清楚购买了多少钱,并写下一个“收”字,我就将钱给了他,然后我就回家了,到了晚上九点多,我就来到“六记”批发部那里看是否有中,我听到没中后,我就回家了。十、证人叶某乙的证言:我于2015年7月份开始参与“六合彩”赌博,总共在阳东区红丰镇“六记”批发部的老板“六记”和她妈妈那里买了三期。十一、抓获经过:证实2015年7月28日晚上阳江市公安局江城分局白沙派出所民警在阳东区红丰镇凤凰路3号瑞芳药店附近抓获许某,在阳东区红丰镇塘围村委会江春路138号抓获成某乙。十二、原审被告人身份证明:证实许某、成某乙作案时已达到刑事追究责任年龄。原判认为:许某、成某乙无视国家法律,以盈利为目的,非法收受六合彩赌博投注进行赌博,其中许某通过收受投注获利156560元,成某乙收受投注赌资17090元,参赌人员累计达22人,两人的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许某、成材林赌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成立。鉴于成某乙犯罪情节较轻,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宣告缓刑。许某收受六合彩投注获利156560元的事实,有缴获的记录本及许某原来的详细供述证实,足以认定,许某庭审辩解收受投注4万多元,获利2至3千元,缴获的记录本中记录的是卖药情况,但对记录本中的记录情况未能作出合理的解释,其辩解为狡辩,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许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二、成某乙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上诉人许某上诉提出:我的笔记本中记录的“—”符号为对方赚的钱,“+”符号为对方输的钱,原审法院认定其获利156560元与事实不符,且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判决,依法对量刑部分改判。原审判决认定许某、成某乙犯罪的事实清楚,据以定罪的证据均经一审庭审当庭宣读、出示、质证和认证,上诉人在本院审理期间未提供新的证据,本院对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证据均予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许某、原审被告人成某乙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非法收受六合彩赌博投注进行赌博,其中许某通过收受投注获利156560元,成某乙收受投注赌资17090元,参赌人员累计达22人,其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鉴于原审被告人成某乙犯罪情节较轻,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对其适用缓刑对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宣告缓刑。对于上诉人许某的上诉意见,经查,上诉人许某在侦查阶段供述“—”符号为对方输的钱,即其赚的钱,“+”符号为对方赢的钱,即其输的钱,且供述稳定,其上诉作出与上述供述相反的辩解意见,但未能作出合理解释,也没有相应的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纳。原审判决据此认定上诉人许某投注获利156560元,并根据其犯罪事实、情节、性质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事实清楚,量刑适当,应予维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许某提出上诉的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赖定琳审 判 员 谭海蛟代理审判员 陈仲贯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佘世韬陈贵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