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民执字第3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7-04-17
案件名称
吉林市大兴土建工程维修处与吉林市污水处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市大兴土建工程维修处,吉林市污水处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民执字第379号申请执行人吉林市大兴土建工程维修处,住所地吉林市龙潭区汉阳南街。法定代表人刘德祥,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吉林市污水处理公司,住所地吉林市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七家子村。法定代表人李云涛,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吉林市大兴土建工程维修处与吉林市污水处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吉林市污水处理公司尚无其他财产可供法院执行,法院已将其公司名下的六台车车籍查封,故法院本次执行告一段落,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财产可供法院执行时,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吉中民三终字第11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家红审 判 员 孙忠君代理审判员 任宏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于源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