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10民初39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尹某与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某,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0民初3912号原告:尹某。被告:彭某。本院于2016年3月2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尹某诉被告彭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尹某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尹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尹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卢燕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徐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