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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10民初39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尹某与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某,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0民初3912号原告:尹某。被告:彭某。本院于2016年3月2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尹某诉被告彭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尹某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尹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尹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卢燕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徐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