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2529民初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白xx诉李x1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红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红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xx,李x1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红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2529民初73号原告白xx,女,1981年8月13日生,傣族,大专文化,电信公司业务员,云南省红河县人。委托代理人张评,云南红迤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李x1,男,1983年5月3日生,哈尼族,大专文化,个旧市公安局巡特警大队协勤人员,云南省红河县人。委托代理人钱关桥,云南江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原告白xx与被告李x1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马基成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白xx及其委托代理人张评,被告李x1及其委托代理人钱关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白xx诉称,我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孩子李x2由被告抚养,由贵院于2015年12月17日作出(2015)红民一初字第196号《民事调解书》予以��认。调解书下达后,由于儿子李x2与被告无血缘关系,让被告抚养李x2有不妥之处,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变更李x2的抚养关系,判决由我抚养。被告李x1辩称,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的起诉不合法,原、被告与孩子李x2的关系在(2015)红民一初字第196号《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并且发生法律效力,原告要申请变更抚养关系,必须申请再审。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17日,原告白xx与被告李x1离婚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理后,双方达成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本院签发了(2015)红民一初字第196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确认了原告白xx于被告李x1于2008年9月10日在红河县垤玛乡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2011年12月25日生育孩子李x2的事实。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规定,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除外。本案中,原告白xx主张孩子李x2与被告李x1不存在亲子关系为由,要求变更抚养关系。其所主张的事实与理由实质是否定本院(2015)红民一初字第196号民事调解书认定的李x2是原告白xx与被告李x1共同生育的孩子的事实,故本案案由虽为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但其本质确定被告李x1与李x2是否具有血缘关系,涉及确认亲子关系。因此,原告白xx应申请再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白xx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还原告白xx。如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基成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海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