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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403执1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李松与何平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松,何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403执193号申请执行人李松,男。被执行人何平,男。申请人李松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彭山区人民法院(2015)彭山民初字第876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何平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经协商后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按此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四川省彭山县人民法院(2015)彭山民初字第876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建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许艳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