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08民初8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隋国栋诉陈双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隋某某,陈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08民初814号原告隋某某,男,出生年月不详,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梅里斯镇。被告陈某某,男,出生日期不详,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梅里斯镇。本院在审理原告隋某某与被告陈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海军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某某的起诉。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隋某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隋某某撤回对被告陈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93.00元减半收取246.50��由原告隋某某负担。审判员 付 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多艳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