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122民初4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孙永发诉郑红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永发,郑红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122民初414号原告(反诉被告):孙永发,男,住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被告(反诉原告):郑红,女,住辽宁省盘山县。原告孙永发诉被告郑红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常宝独任审判。原告孙永发与反诉原告郑红于2016年4月22日均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永发与反诉原告郑红在本案诉讼期间,就所争议的事实达成和解,因和解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永发撤回起诉;准许反诉原告郑红撤回反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孙永发承担,反诉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反诉原告郑红承担。代理审判员 常宝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