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52民初12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任某与潼南区桂林街道办事处铁钉村1社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潼南区桂林街道办事处铁钉村1社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52民初1216号原告任某,女,汉族,1998年9月9日出生,住重庆市潼南区。法定代理人李某,女,汉族,1973年10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潼南区。系原告任某母亲。委托代理人桂宝来,重庆中钦(潼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潼南区桂林街道办事处铁钉村1社,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桂林街道办事处铁钉村1社。负责人李斌,该社社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与被告潼南区桂林街道办事处铁钉村1社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某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未损害他人权益,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某撤回对被告潼南区桂林街道办事处铁钉村1社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0元,由原告任某负担。审判员 游献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屈 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