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25民初000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李苏敏与户县玉蝉镇羊圈村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苏敏,户县玉蝉镇羊圈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25民初00045号原告李苏敏(曾用名李淑敏),女,1970年10月26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刘丽珍,户县甘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刘秀兰,女,1944年5月9日生,汉族,农民。系原告之母。被告户县玉蝉镇羊圈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陈中福,系该村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付曹记,男,1958年3月5日生,汉族,农民,系该村支部书记。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苏敏与被告户县玉蝉镇羊圈村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原告李苏敏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苏敏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80元,减半收取340元,由原告李苏敏负担。审 判 长 魏阿英人民陪审员 李新翔人民陪审员 苏 茹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赵珍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