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703刑初1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7-11
案件名称
陈某、入黎某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入黎某某,邹某,伍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703刑初146号公诉机关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男,于江门市新会区,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个体户,住江门市蓬江区。2015年9月10日因本案被羁押,同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9日被取保候审。被告入黎某某,男,于江门市蓬江区,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无业,住江门市蓬江区。2015年9月10日因本案被羁押,同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0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江门市看守所。辩护人叶剑萍,广东三良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马艳芬,广东三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邹某,男,于江门市新会区,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本科,个体户,住江门市新会区。2015年9月10日因本案被羁押,同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江门市看守所。辩护人刁海彦,广东东方大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伍某,男,于江门市蓬江区,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个体户,住江门市蓬江区。2015年9月11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江门市看守所。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江蓬检诉刑诉(2016)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黎某某、邹某、伍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审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16日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肖培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黎某某、邹某、伍某、辩护人叶剑萍、刁海彦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5年8月,被告人陈某、黎某某、邹某、伍某经共谋后,决定利用手机通讯终端创建微信群,以抢红包的方式开设赌场进行赌博牟利,所得利润四被告人各占25%,并由被告人邹某利用手机通讯终端创建微信赌博群“65/4双尾数小的发60秒退”,主要负责发红包和抽水,被告人黎某某负责发红包和“做媒”,被告人陈某负责“做媒”和拉参赌人员入群、被告人伍某负责拉参赌人员入群。该微信群规定,发包人每次发50元的四人抢红包,抢到红包金额小数点后两位最小的参赌者为输家,需要将65元交给发包人,再由发包人扣除15元(其中10元累计进奖池奖励抢到红包金额为特别数字的参赌者,5元作为四名被告人的抽水获利),将剩下的50元继续发下一个红包。至案发,上述被告人利用“65/4双尾数小的发60秒退”微信赌博群每天约发100个红包提供给余某妮、王某贤等15名参赌人员赌博。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陈某、黎某某、邹某、伍某无视国家法律,结伙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组织多人采用微信群内发红包的方式进行赌博,四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黎某某、邹某、伍某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陈某、黎某某、邹某、伍某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某、黎某某、邹某、伍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事实无异议,表示认罪。被告人黎某某、邹某的辩护人辩称二被告人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可以从轻处罚,请求对二被告人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被告人陈某、黎某某、邹某、伍某经共谋后,决定利用手机通讯终端创建微信群,以抢红包的方式开设赌场进行赌博牟利,所得利润四被告人各占25%,并由被告人邹某利用手机通讯终端创建微信赌博群“65/4双尾数小的发60秒退”,主要负责发红包和抽水,被告人黎某某负责发红包和“做媒”,被告人陈某负责“做媒”和拉参赌人员入群、被告人伍某负责拉参赌人员入群。该微信群规定,发包人每轮次发总金额为50元的拼抢红包4个供人抢,抢到红包金额小数点后两位最小的参赌者为输家,需要将65元交给发包人,再由发包人扣除15元(其中10元累计进奖池奖励抢到红包金额为特别数字的参赌者,5元作为四名被告人的抽水获利),将剩下的50元继续发下一轮红包。至案发,上述被告人利用“65/4双尾数小的发60秒退”微信赌博群每天约发100轮红包提供给余某、王炜贤等15名参赌人员赌博。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黎某某、邹某、伍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钟某、余某、邓某、王某、夏某的证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65/4双尾数小的发60秒退”微信群手机聊天信息截图及红包截图、红包接龙游戏规则截图、邹某的二个微信账号的截图,陈某、黎某某、伍某的微信账号截图,抓获经过,被告人陈某、黎某某、邹某、伍某的供述材料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黎某某、邹某、伍某无视国家法律,结伙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组织多人采用微信群内发红包的方式进行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黎某某、邹某、伍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其建议被告人陈某、黎某某、邹某、伍某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的量刑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黎某某、邹某的辩护人关于二被告人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陈某、黎某某、邹某、伍某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黎某某、邹某、伍某主动预缴罚金,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缴。)二、被告人黎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缴。)三、被告人邹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缴。)四、被告人伍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缴。)五、扣押存放于江门市公安局蓬江分局堤东派出所的iphone6手机二部、红米NOTE2手机一部、三星GT-N7100手机一部、iphone6plus手机一部,是作案工具,依法应予以没收,由扣押单位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 静人民陪审员 李翠金人民陪审员 赵翠玲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潘佩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