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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汀执字第31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廖鹏程与吴杰生、丘小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鹏程,吴杰生,丘小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汀执字第3157号申请执行人廖鹏程,男,1968年12月28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吴杰生,男,1968年4月7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丘小妹,女,1964年1月23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廖鹏程与被执行人吴杰生、丘小妹(2015)汀民初字第2429号民间贷借贷纠纷一案中,已采取了财产调查措施,发现被执行人在长汀县26号有房屋一套,已于2013年1月17日被本院查封[见(2013)汀执行字第1011号案],等待处置变现。其他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申请执行的标的270000元及利息暂时不能执行到位。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汀执字第315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廖洪火审判员  刘富荣审判员  李国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仰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