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82执19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陈丽琼与赵海江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丽琼,赵海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2执1905号申请执行人:陈丽琼。被执行人:赵海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282民初48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12向被执行人陈丽琼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赵海江所有的位于慈溪市周巷镇市场新村24号楼304室[房产证号为20**号、土地证号为慈国用(2010)第0300**号]房地产;二、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寿 森 坤审 判 员 莫 建 江代理审判员 陈 再 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施淑芳(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