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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贵民一初字第15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贵阳韵益来贸易有限公司与彭志斌、邹莉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贵阳韵益来贸易有限公司,彭志斌,邹莉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贵民一初字第1572号原告贵阳韵益来贸易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57710603-7,住所地为贵州省贵阳市金阳新区世纪城D组团购物中心1幢2单元22层1、2号。法定代表人邓珂,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凤兰,江西振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志斌,男,1971年9月1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贵溪市人,住江西省贵溪市。被告邹莉,女,1974年6月2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贵溪市人,住江西省贵溪市。上列两被告委托代理人敖彬,江西省首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贵阳韵益来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彭志斌、邹莉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贵阳韵益来贸易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彭志斌、邹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贵阳韵益来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真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阳韵益来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彭志斌、邹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500元,减半收取6750元,由原告贵阳韵益来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吴晓菲人民陪审员  计林刚人民陪审员  XX成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方阿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