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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承中法执字第0001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黑龙江省丰裕食品加工有限公司与承德太平洋饮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黑龙江省丰裕食品加工有限公司,承德太平洋饮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承中法执字第00014-2号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丰裕食品加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五常市拉林镇铁路街三委十四组。法定代表人赵树清,董事长。被执行人承德太平洋饮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平泉县兴平工业园区1号。法定代表人陈纹生,董事长。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5日作出的(2014)冀民一终字第145号民事判决书,黑龙江省丰裕食品加工有限公司与承德太平洋饮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一案,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1月27日以邮寄方式向被执行人承德太平洋饮品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因被执行人承德太平洋饮品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承德太平洋饮品有限公司价值60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等值财产。现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丰裕食品加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承德太平洋饮品有限公司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丰裕食品加工有限公司撤销对被执行人承德太平洋饮品有限公司强制执行,并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承德太平洋饮品有限公司的查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承德太平洋饮品有限公司价值60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等值财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建刚审判员  齐XX审判员  XX兵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马 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