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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6民初字第32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李玉余与卢鸣、浙江捷登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玉余,卢鸣,浙江捷登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公司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6民初字第3237号原告:李玉余。被告:卢鸣。被告:浙江捷登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武林广场29号杭州剧院203室。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公司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上城区馆驿后2号万新大厦6楼。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玉余诉被告卢鸣、浙江捷登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公司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玉余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预交诉讼费,亦未提出缓、减、免交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於 昆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胡梁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