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花执字第0148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高小梅与孙锦荣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小梅,孙锦荣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花执字第01482-3号申请执行人:高小梅。被执行人:孙锦荣。关于高小梅申请执行其他案由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02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孙锦荣在中国工商银行1336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00.00元,现因。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孙锦荣在中国工商银行1336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伊树琴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