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982执1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桂某、万某甲与万某乙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桂某,万某甲,万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982执141号申请执行人桂某。申请执行人万某甲。被执行人万某乙。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2月1日的作出(2016)鄂09民终字第2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3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现被执行人已依法履行完全部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2016)鄂09民终字第29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2016)鄂0982执141号继承纠纷一案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咏��审判员 宋 刚审判员 丁 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龚 宗 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