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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91执92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邹铮贤、高乾珍与高恒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铮贤,高乾珍,高恒仓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91执923-1号申请执行人邹铮贤,男,汉族,1970年10月18日出生,住成都高新区。申请执行人高乾珍,女,汉族,1973年6月20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被执行人高恒仓,男,汉族,1966年12月13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成民终字第806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高恒仓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高恒仓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高恒仓在中国工商银行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7012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嵩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左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