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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329民初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8-09

案件名称

程正柏与资源县中峰镇大庄田村抱财丘自然村、XX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正柏,资源县中峰镇大庄田村抱财丘自然村,XX,王承红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329民初94号原告程正柏,农民。被告资源县中峰镇大庄田村抱财丘自然村。法定代表人王志荣,该自然村主任。被告XX,农民。被告王承红,农民。委托代理人李立坤,广西法治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程正柏诉被告资源县中锋镇大庄田抱财丘自然村、XX、王承红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程正柏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正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00元,免交2000元,余2400元,由原告程正柏负担。审 判 长  马飞霞审 判 员  张义平人民陪审员  潘泽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唐志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