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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执字第3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史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商执字第382号申请执行人史某某,女,1978年6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被执行人刘某某,男,1977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史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经对被执行人刘某某进行全面财产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刘某某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刘某某欠申请执行人史某某2013年11月至2014年12月的抚养费4200元至今未给付。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史某某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述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2013)商民初字第1187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尹志勇审判员  王兴宝审判员  高 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文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