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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90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李一×与李二×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一×,李二×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9058号原告李一×,女。被告李二×,女。委托代理人曾×(被告母亲)。本院受理原告李一×与被告李二×继承纠纷一案后,经查,被继承人李××死亡时住所地为天津市河西区宾馆西路天宾公寓3门801号,其主要财产所在地也不在南开区。本院认为,本案系继承案件,根据法律规定,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被继承人李××死亡时住所地为天津市河西区宾馆西路天宾公寓3门801号。总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裁定本案移送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管辖。审判员  徐刚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