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24民初22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孙皆德与尤胜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皆德,尤胜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24民初2244号原告孙皆德。委托代理人孙杰。被告尤胜法,农民。原告孙皆德起诉被告尤胜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尤胜法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皆德撤回对被告尤胜法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丁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胡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