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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24民初22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孙皆德与尤胜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皆德,尤胜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24民初2244号原告孙皆德。委托代理人孙杰。被告尤胜法,农民。原告孙皆德起诉被告尤胜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尤胜法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皆德撤回对被告尤胜法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丁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胡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