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102刑初2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陈树贵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树贵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云0102刑初265号公诉机关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树贵,男,1968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初中文化,农民。2008年2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同年6月10日刑满释放。2013年10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2014年6月5日刑满释放。2016年1月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昆明市五华区看守所。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以五检公一刑诉(2016)2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树贵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6年4月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赵继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树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月1日4时许,被告人陈树贵在昆明市五华区滇缅大道光塘子村56号,将公民李某乖羊圈中的大耳朵阉公羊一只偷走,鉴定价格为人民币2000元,携赃逃跑途中被李某乖的儿子追赶抓获,报警送交公安机关处理。案发后查获的被盗山羊已发还被害人。认为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陈树贵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树贵系累犯,建议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树贵自愿认罪,当庭供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未作辩解。经审理查明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挥事实一致。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被告人户籍证明,前科材料,抓获经过,到案经过,被告人供述,被害人李某乖的陈述,证人李某鹏的证言,价格鉴定结论书及通知书,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赃物)辨认笔录及照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现场称量记录及告知书,发还清单等相关证据印证。被告人陈树贵对上述证据亦无异议。本院认为,以上证据取证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可以作为定案依据。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树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陈树贵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树贵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从2016年1月1日起至2016年9月3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李中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