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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曹执字第14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吕铁柱申请执行王青义、李月梅执行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铁柱,王青义,李月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曹执字第1494号申请执行人:吕铁柱,男。被执行人:王青义,男。被执行人:李月梅,女。本院执行吕铁柱与王青义、李月梅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房屋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春民审判员  王俭春审判员  戚鲁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战德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