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微商初字第8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李冰与陈开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冰,陈开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微商初字第806号原告李冰。被告陈开全。原告李冰与被告陈开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开全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冰诉称,2014年4月20日,原告向被告处发广告盒抽纸49箱,货款7350元。被告收到货后,原告出具发货清单一张,被告在清单打收条一张。后经多次催要,被告推拖不还。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偿还货款735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提供的证据为:发货清单一张,证明被告收到原告发货广告盒抽纸49箱,货值7350元。被告陈开全未作答辩,亦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20日,原告向被告发送广告盒抽纸4900盒(49箱),每合1.5元,货款7350元。原告向被告开具了发货清单。同年4月23日,被告收到原告发送的广告盒抽纸49箱,并在发货清单上签字收到。原告催要未果,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发货清单和被告的签字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李冰向被告陈开全供应广告盒抽纸49箱,双方形成买卖合同关系,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原告向被告供货后,被告应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所欠货款。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陈开全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开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冰支付货款73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陈开全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邱建忠审 判 员 刘德远人民陪审员 杨 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