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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03民初21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杨金满与连雅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金满,连雅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03民初2191号原告:杨金满。被告:连雅华。原告杨金满为与被告连雅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起诉,诉请: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1.5%,自借款之日起计算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审理中,原告变更诉请为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伟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4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杨金满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连雅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连雅华于2015年10月8日向原告杨金满借款10000元,其于借款同日出具借条一份。借款后被告连雅华归还了5000元,剩余5000元至今未归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连雅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杨金满借款本金5000元,并支付利息(按本金5000元按年利率6%自2016年4月14日起计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连雅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至上诉期满后七日内,先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具体金额由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在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后及时将收据复印件送交本院]。审 判 员  朱 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李婉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