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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潍执指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臧淑平、赵晗钦与赵兰磊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臧淑平,赵晗钦,赵兰磊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潍执指字第70号申请执行人臧淑平。申请执行人赵晗钦。被执行人赵兰磊,现在服刑。申请执行人臧淑平、赵晗钦与被执行人赵兰磊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依据(2013)潍刑一初字第5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立案的(2016)鲁07执字第174号申请执行人臧淑平、赵晗钦与被执行人赵兰磊附带民事赔偿部分,指定坊子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怀国审判员  王少燕审判员  韩崇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曹明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