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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52民申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深圳市卓雅投资有限公司与张赐强、龙文生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揭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深圳市卓雅投资有限公司,张赐强,龙文生,担保人)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52民申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深圳市卓雅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紫竹六道路敦煌。法定代表人:钟立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缪蒙京、张文焱,均为北京市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张赐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普宁市。委托代理人:张文焕,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普宁市。系广东省普宁市下架山镇葵岭镇村民委员会推荐公民。被申请人(一审被告):龙文生,男,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被申请人:(一审担保人):广东中银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深圳。法定代表人:张银权。再审申请人深圳市卓雅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雅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张赐强、龙文生、广东中银鹏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银鹏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2013)揭普法民二初字第143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卓雅公司申请再审请求:一、撤销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2013)揭普法民二初字第143号民事调解书,依法进行再审;二、请求裁定终止(2013)揭普法民二初字第14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理由是:2015年10月,卓雅公司因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许嗣婷案,才了解到龙文生伪造卓雅公司印鉴参与借贷和诉讼,龙文生本人已因涉嫌诈骗被公安机关控制。对于张赐强诉龙文生、卓雅公司、中银鹏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3)揭普法民二初字第143号],卓雅公司直至2015年底都从未听说过该案件,也并未收到过法院传票,也没有出庭应诉。该案中代表申请人卓雅公司出庭参加调解的人员的授权委托书等材料上的印章、签章均为伪造。既然该民事调解书是在非经卓雅公司同意的情况下签署的,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应进行再审。张赐强提出书面意见称:一、(2013)揭普法民二初字第143号案件中卓雅公司有合法的代理律师,其代理资格经过法院和律师事务所审核。二、原审有多个程序都对卓雅公司所在的地址进行了直接的通知和送达,该阶段并未通过委托代理人的转达,其所称对该案不知情不符合事实。三、卓雅公司在再审申请中称公司借贷行为及应诉行为均系龙文生伪造公司印章所致,该行为是涉嫌刑事犯罪的,然而卓雅公司却没有采取报案处理,也没有提供公安机关的立案受理凭证,根本无法证明犯罪行为的存在,卓雅公司的再审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四、卓雅公司在与许嗣婷的民间借贷纠纷中以同样的理由进行答辩,最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深中法民初字第23号民事判决对其提出的理由全部不予认可。五、原审案件在2014年6月强制执行立案后法院已经依法对查封的卓雅公司土地进行了拍卖,所得的拍卖款已经分配,该案执行终结,张赐强并不清楚卓雅公司股东之间的纠纷,作为善意第三人通过合法程序取得的执行款项应受法律保护,卓雅公司请求停止原审案件执行没有法律依据。中银鹏公司提出书面意见称:一、中银鹏公司由龙文生持有98%的股份,龙伍山持有2%的股份;卓雅公司由龙伍山持有50%的股份,而该股份是龙伍山为龙文生代持的,龙文生是卓雅公司的实际控股人。二、龙文生是因为与钟立铎之间有借款关系而暂时将卓雅公司的法人及部分股权登记于钟立铎及其指定人名下作抵押,待借款还清后再将法人及股权返还给龙文生。龙文生没有提出意见。卓雅公司在申请再审期间,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称:一、2013年12月28日“卓雅公司”授权罗国敏的《授权委托书》(复印件);二、2014年1月23日“卓雅公司”授权张银权的《授权委托书》(复印件);三、加盖“卓雅公司”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四、加盖“卓雅公司”公章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五、加盖“卓雅公司”公章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复印件);六、2009年3月13日卓雅公司的中国建设银行《印鉴卡片》。六份证据材料证明:通过比对证据一至五与证据六的公章,公章有明显不同(肉眼可辩,“市”字与五角星的相对位置明显不同),(2013)揭普法民二初字第143号案件中所谓卓雅公司代理人罗国敏、张银权均是拿着伪造公章的委托手续出庭应诉的,卓雅公司实际对该案并不知情。本院经审查认为:(2013)揭普法民二初字第143号调解书于2014年1月26日发生法律效力,属于2013年1月1日后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施行时未结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本案当事人申请再审应于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卓雅公司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已超出法定期限。且卓雅公司提交的证据材料仅通过肉眼比对印章差异,不足以证明(2013)揭普法民二初字第143号案中,卓雅公司的印章及相关的委托手续是伪造的。故对卓雅公司提出的再审申请,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卓雅公司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二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施行时未结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深圳市卓雅投资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陈志锐审 判 员 洪如玉审 判 员 谢楚燕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代书记员 张柔凤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第二百零五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施行时未结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当事人对2013年1月1日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审查确定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期间,但该期间在2013年6月30日尚未届满的,截止到2013年6月30日。前款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的,仍适用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三)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二年后,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