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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8行初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杨如君与重庆市永川区社会保险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如君,重庆市永川区社会保险局,重庆市威特金属材料加工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渝0118行初64号原告杨如君,男,1967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委托代理人高文,重庆石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永川区社会保险局,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人民西路369号,组织机构代码45064690-9。法定代表人,陈萍,局长。第三人重庆市威特金属材料加工厂,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工业园区中山组团内。法定代表人马静,厂长。原告杨如君诉被告重庆市永川区社会保险局要求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于2016年4月11日向被告重庆市永川区社会保险局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2016年4月12日向第三人重庆市威特金属材料加工厂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参加诉讼通知书。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如君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如君向本院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是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一种行为,其意思表示真实,且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如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如君负担。审 判 长 鲁 勇代理审判员 李 师人民陪审员 刘 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谢晓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