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81民初16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许学淼与王恒芹、陶晶晶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学淼,王恒芹,陶晶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81民初1636号原告许学淼,男,1976年9月5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清市。被告王恒芹,男,1974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被告陶晶晶,女,1985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学淼诉被告王恒芹、陶晶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王恒芹名下价值相当于25万元的财产。原告许学淼提供案外人陈梅英、许诗能名下坐落于福清市融城镇官塘乾成龙花园1号楼501单元及033附属间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融房权证R字第××号)作为诉讼保全的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告王恒芹、陶晶晶名下价值相当于25万元的财产;查封案外人陈梅英、许诗能名下坐落于福清市融城镇官塘乾成龙花园1号楼501单元及033附属间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融房权证R字第××号);三、冻结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四、本裁定不对抗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申请延长查封、冻结期限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申请。在查封期间内,被告王恒芹和案外人陈梅英、许诗能负责看管并可以使用各自被查封的财产,但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再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林 贵代理审判员 翁秋英人民陪审员 余海玲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周伟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