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郴北执字第14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廖海波追缴违法所得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海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郴北执字第1451号被执行人廖海波,男,1981年12月1日出生,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2015年9月14日作出的(2015)郴北刑初字第281号刑事判决书,执行被执行人廖海波追缴违法所得一案。本院对被执行人进行了财产调查,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2015)郴北执字第145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袁晶鑫审判员  周裕新审判员  张旭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益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