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民执字第37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7-04-17
案件名称
赵天明与李桂萍、隋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天明,李桂萍,隋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民执字第376-9号申请执行人赵天明,男,1969年6月12日生,汉族,住吉林市昌邑区。被执行人李桂萍,女,1965年4月3日生,汉族,住吉林市龙潭区。被执行人隋洁,女,1964年6月21日生,汉族,吉化炼油厂人力资源管理科职员,住吉林市龙潭区。本院在执行赵天明与李桂萍、隋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法院已将被执行人李桂萍、隋洁各自所有的房屋查封,并扣留了被执行人李桂萍、隋洁各自的部分工资收入,用以偿还申请执行人赵天明的此笔借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吉中民一终字第14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家红审 判 员 孙忠君代理审判员 任宏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于源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