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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舟普执民字第22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冯彩芝与柴海东、张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彩芝,柴海东,张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舟普执民字第2238号申请执行人冯彩芝。被执行人柴海东。被执行人张函。申请执行人冯彩芝与被执行人柴海东、张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舟普商初字第11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冯彩芝于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归还借款23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12.5元,执行费245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经本���执行,被执行人柴海东、张函目前并无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把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冯彩芝,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为此,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22日对本院上述调查结果书面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舟普执民字第223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顾健龙审 判 员 江 涛审 判 员 於昭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樊宏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