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02民初11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杨光仙与于修海、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光仙,于修海,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02民初1129号原告:杨光仙。被告:于修海。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淄博市高新区鲁泰大道以北、西四路东侧。负责人:庄乾元,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光仙与被告于修海、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光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财产保全费220元,合计370元,由原告杨光仙负担。审判员 殷筱娣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璐璐 关注微信公众号“”